一、 依桃園市政府 112 年 12 月 6 日府人考字第 112033979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 勞動部為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之知能培訓,並執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第 5 項規定,建立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爰訂定旨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