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校應穿著學校規定之制服或運動服(簡稱校服)。
2.除女生得視自身需求穿著制服上衣及運動褲外,制服或運動服非經學務處許可不得混搭。
3.校服上衣及外套均應於左胸口袋或校徽上方繡製名牌。
4.天氣變化溫差大時,禦寒衣物(如便服外套、帽T、 毛線衣、圍巾等)得視生理情況著於校服內外側。
5.穿著校服外套時,拉鍊應拉至名牌高度。
6.體育課期間得穿著便服,課程結束後應於次節課開始前換穿校服。
7.校內外活動期間得經學務處許可穿著班服。
8.無關學習之飾品非經學務處許可不得配戴(如耳環、有色耳棒、項鍊、戒指、手鐲、腳鍊、腳環、角膜變色片等),宗教信物與銀銅製耳棒針不在此限。
9.指甲應定期修剪,保持乾淨,長度以不超過指尖為原則。
10.面容應經常整理,應以整齊、簡單、樸素富朝氣、便於梳洗、適合學生身分為原則。
11.書包以本校綠色單肩書包或黑色雙肩後背包為限。
書包損壞、塗畫或拆除反光條,經複檢未通過者依校規懲處。
12.為降低運動傷害發生頻率,鞋子應穿著球鞋或 慢跑鞋(運動鞋),顏色不拘;
遇雨得穿著拖鞋到校,但應於校門口換穿運動鞋。
13.非有正當理由,校內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14.襪子穿著顏色不拘,但襪長以高於腳踝高度為原則。
15.禁止紋身,非經學務處許可不得於皮膚上塗抹顏料或轉印貼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