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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以,為鼓勵雇主支給員工防疫照顧假薪資,請於網頁中公布,使學生家長廣為知悉,請查照。
轉知
事務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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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 2020-03-27 | 點閱數: 827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3 月 2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32168A 號函辦理。
二、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三、檢附原函影本 2 份;倘有相關問題請逕洽勞動部承辦人劉小姐,電話: 02-8590-2738 。
1) 1090072815_Attach01.pdf
2) 1090072815_Attach0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