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學校)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4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7673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二、 | 依行政院 102 年 7 月 1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41705 號函訂定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第 3 點規定,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 1 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申誡 2 次之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