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
(一)家境清寒之學生,經老師認定或提供書面證明者。
(二)對科普或環境文化保護具熱忱學生:曾參與校內或校外環境文化保護活動或課程,經學校導師認定,於申請表中進行書面說明者。
(三)其他表現條件:
à在校品格表現行為表現良好,且銷過後不得被記小過以上之懲處 ,經學校導師出具證明者。
à在校學習表現: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平均必須達70分以上,並檢附書面證明。
二、申請名額:每校 1~2 名。
三、校內申請截止日期: 115 年 3 月 12 日(星期四)前,將申請文件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