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113)年度 9 月 1 日至本(114)年度 8 月 31 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 (不包含才藝補習) 者。
(二)每戶最多補助 2 人,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 8,000 元;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 5,000 元。
三、受理期間:申請人應於 114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初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