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國教署 114 年 4 月 29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45402319 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 為辦理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 114 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相關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者。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間:自 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四)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及教學相關行政業務。 (五) 其餘事項依本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4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前將填妥之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承辦人員信箱( e-2215@mail.k12ea.gov.tw ),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