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2 月 5 日桃教高字第 1140007067 號辦理。
二、 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 114 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該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間:自 114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四) 辦理業務:科學教育、實驗教育或私立學校輔導管理相關業務。 (五)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4 年 3 月 14 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 e-2329@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私校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