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11 月 11 日臺教國署秘字第 1050132857 號函辦理。
二、旨揭推薦資格、對象及程序:
(一)推薦資格: 3 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 5 年內未獲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1、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2、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二)推薦對象: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被推薦團體或個人(含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教育行政人員),得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
(三)推薦方式及程序:各單位推薦人選時,應擬具推薦表(如附件),敘明具體感人事蹟,繳交書面資料按下列程序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完全中學、國中、國小、幼兒園)人員,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由主管機關審查後送承辦單位。
三、計畫及推薦表電子檔請逕至本局終身學習科檔案下載區(http://163.30.76.50/web_05.php)下載使用,各單位薦報資料請檢送一式 3 份(含推薦表、優良事蹟備審資料)及薦報資料電子檔光碟乙份。
四、推薦資料收件自即日起至 106 年 1 月 15 日止,請郵寄核章正本至本局終身學習科施玠羽小姐(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由本局彙辦審查後轉陳教育部評選,請各校依旨揭計畫內之推薦表格、方式及程序,踴躍推薦。
五、有關推薦作業方式等事宜,請逕洽中興高級中學學務處鄭筠蓉小姐,電話: 049-2332110 轉 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