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112 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 85 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二)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二、辦理相關獎學金作業如下:
(一)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 112 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校內申請截止日期:113 年 9 月 20 日(五)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