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桃園市政府 113 年 3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13006689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二、 衛生福利部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辦理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專業人才之知能培訓,又為提升各機關(構)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調查品質,建立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以利各機關(構)使用,爰訂定旨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