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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4-03-12 | 點閱數: 69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3 月 12 日桃教高字第 1130021865 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為辦理藝術教育、師資職前教育相關業務,規劃於 113 學年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 2 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 2、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或辦理藝術教育或師資培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3、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間自 113 年 8 月 1 日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 1 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 8 年。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12 樓)。 (四)    商借名額:藝術教育科 1 名、師資職前教育科 1 名。 (五)    辦理業務: 1、    藝術教育科 (1)    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中央輔導群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2)    規劃辦理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資優)班學生參與國際競賽事宜及國際大師講座。 (3)    鼓勵教師出國交流參訪計畫之規劃、推動。 (4)    規劃辦理所轄學校藝術才能資優學生鑑定、輔導、安置及學生個別化教育(IGP)計畫相關事宜。 (5)    第五學習階段音樂藝術才能班素養導向國際性之教材研發與師資培訓計畫。 (6)    藝術教育推動會人才培育分組會議之規劃及推動。 (7)    其他交辦事項。 2、    師資職前教育科 (1)    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系科申請培育幼兒園教保員審認(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資格認定、系科增設退場、教保員名額、課程及師資審認)。(南、東區) (2)    教保員進修學分費補助(主政)。 (3)    學士後雙語班規劃與實施。 (4)    教育專業課程之規劃、推動及督導(19 項議題)。 (5)    其他交辦事項。 (六)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請於 113 年 4 月 8 日(星期一)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謝文瑾專員電子信箱: wenchin@mail.moe.gov.tw ,連絡電話(02)7736-6309 ,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    檢附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徵才訊息(含簡歷表)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