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金門縣政府函以,倘貴校員工(教師、公務人員、工 友)於該縣戰地政務時期符合「未任公職」、「設籍於金門縣」等 2 項要件,得檢附相關資料逕向該府申請「金門縣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年資證明書」,據以併計公職退休年資一案,詳如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