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主旨:為辦理108學年度教職員工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請擬提出申請同仁依說明事項辦
理。
說明:
ㄧ、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109年3月3日止檢齊證件並於申請表蓋妥私章逕送人事室彙辦。
二、檢附證件:
1、國小及國中免附證明。
2、高中以上請繳驗收費單據正本,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
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並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3、就讀夜間部子女應另繳附無職業切結書或工讀薪津每月平均工資未達最低基本工資(23,800元)證明。
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僅可ㄧ方申請。
四、如有重領或不實之申領(含社會補助),除追繳補助費外並依法處理。
五、依據行政院102年10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53029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
補助表」,並同時規定,獲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部分,自103學年度
第1學期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