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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19-12-24 | 點閱數: 437

一、旨揭選舉公告業於本( 108 )年 9 月 12 日發布,學校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 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並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19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

二、查中立法第 9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三、次查中立法第 12 條規定:「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是以,倘候選人向學校租借場地辦理活動,應秉持公正立場處理。

四、又查中立法第 13 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五、另依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六、為維護學校行政中立形象及彰顯政府反賄決心,市府教育局政風室亦以 108 年 12 月 12 日桃教政字第 1080111644 號函,請各校於選舉期間不得從事禁止之活動及不法選舉行為等,併請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