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
一、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經國防部核定身心障礙為一等、二等、三等,在撫卹期間內之退役榮軍之子女(以下簡稱身心障礙榮軍子女)。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二、符合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學生,給予半公費待遇。
三、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一份。
(二)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身心障礙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三)前款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檢送戶籍謄本或繳驗戶口名簿。
(四)申請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五)身心障礙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
(六)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出具未領食米之證明書。軍人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給者為限。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銓敘機關或教育主管行政機關發給者為限。
四、前點規定核辦之期間,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申請。新申請者,自資格核定日起,一個月內請款;第一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二學期核辦;但本學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各校請領本項公費或申請補助本項公費,應於每年四月底前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經核定為全公費者,每月發給主食米差額十二公斤,核定半公費者,不發給主食米。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書,始可發給主食米,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則免附證明。經核定全公費者,每月發給主食米二十六公斤,半公費者發給主食米十三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