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僅限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不包括中低收入戶)
(二) 109學年度上學期未有受記過處分(警告可以申請且三個警告不視為 1 小過,小過不可申請,但若於 110 年 3 月 17 日前銷過成功,也可申請)
三、辦法及申請表如附件
四、符合資格且有意申請者,請於 110年 3月 3 日前備妥文件繳交至註冊組。